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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常見刑事法律風險及合規建議”合規培訓問卷
答卷人: 答卷時間:
一、企業常見的刑事法律風險有哪些?
二、企業如何防范虛報注冊資本?
三、企業如何防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四、企業如何防范騙取貸款?
五、企業如何防范串通投標?
六、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如何防止被騙?
七、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如何合規?
八、企業如何防范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參考答案:
一、企業常見的刑事法律風險有哪些?
1、設立變更環節: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2、融資環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騙取貸款罪
3、工程承攬環節:串通投標罪、行賄罪
4、日常經營環節:合同詐騙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5、財務、薪酬管理環節:逃稅罪、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二、企業如何防范虛報注冊資本罪?
1、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應當按照法定出資期限足額出資;
2、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應當注意避免因虛報注冊資本造成投資者或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
3、注冊公司不得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
4、不得為進行違法活動而注冊公司;
5、不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股東虛報注冊資本雖然不構成本罪,但仍會受到行政處罰;虛報注冊資本的股東仍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6、已經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的公司,應當尤其注意,不得再實施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
三、企業如何防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企業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不得向社會公眾(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資金,不得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非法吸收資金。具體表現為:不得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微信群、朋友圈、短視頻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或者放任信息傳播);不得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
2、企業不得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企業內部人員,并向其吸收資金;不得放任內部人員或企業人員親友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3、企業應當謹慎采取“眾籌”的方式募集資金。尤其當“眾籌”不以銷售特定產品或提供特定服務等真實內容為目的,面對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時,存在較大的刑事法律風險。
4、企業不得為其他企業或個人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收取代理費、好處費等費用,以免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
四、企業如何防范騙取貸款罪?
1、企業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應當遵守誠信原則,按照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要求如實填寫申請人情況和申請用途,提交證明其基本情況、申請用途、經營狀況、償還能力和貸款保證等方面的真實材料,不得采取編造事實、提交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導致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高估其資信現狀而發放貸款。
2、企業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擔保時,應當確保擔保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保證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真實可靠,不要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不要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
3、企業應當確保貸款資金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貸款合同等文件約定的用途使用資金,不得將合法取得的貸款,用于生產經營以外的用途。
五、企業如何防范串通投標罪?
1、企業應當樹立合法經營意識,不論作為投標方還是招標方,都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2、企業應當設立嚴格的保密制度及責任人制度,對招投標的相關數據進行保密,并確保數據保密責任到人。
3、企業應當對員工進行教育培訓,預防本企業員工主動實施串通招投標行為或者疏忽大意泄露招投標相關數據。
4、企業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5、企業作為招標人時,不得與招標人相互串通,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歧視待遇,不得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6、企業作為投標人時,不得與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不得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六、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如何防止被騙?
(1)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同風控、管理制度,加強合同風險培訓,提高合同風險意識,降低企業簽訂、履行合同的風險。
(2)企業簽訂合同前,應當核實了解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誠信情況、經營狀況、資產實力、履約能力等,避免與失信企業、經營不善的企業進行交易,防止對方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對己方進行欺詐。
(3)企業簽訂合同時,應當對合同內容進行風險評估,充分預測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并在合同中約定解決方案,注意合同的完整性和規范性,防止對方履約不能、逃避責任使己方受到損失。
(4)企業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定期關注合同相對方的履約情況及經營狀況,防止對方履約過程中弄虛作假、逃匿使己方受到損失。當對方出現無法正常履行的相關情形時,應及時作出判斷,涉嫌合同詐騙犯罪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有效防控合同詐騙事態的發生發展,盡可能減少企業損失。
七、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如何合規?
(1)企業應當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明確企業員工的職責分工情況,確保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對從事特種行業、特種工種的人員,嚴格招錄機制,堅持持證上崗的原則,杜絕安排不具有相應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相關工作。
(2)企業應當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警示教育,應定期組織企業員工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提升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及安全生產意識。
(3)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員工崗位培訓體系,在生產、作業前將相關工作的安全流程、操作規范及注意事項告知所有生產作業人員,使員工明確清楚將要從事的工作的風險情況。同時,加強對員工崗位技能的培訓,增強員工的履職能力和防控生產事故發生的能力。
(4)企業應當制定企業生產事故應對機制,建立相應的信息登記制度,并對相關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消除,必要時必須停產停業,杜絕不采取措施的情況發生。在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主動賠償損失,并積極配合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杜絕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檢查的情況發生。
(5)企業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流程、操作規范及注意事項等要符合國家規定并按要求在顯著位置公示,開展安全生產警示教育、安全操作規范培訓等工作要處處留痕,如書面記錄、培訓簽到表、培訓現場照片與視頻等。
八、企業如何防范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做到不購買、收受與真實交易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幫他人虛開或者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發票時不變更品名和金額,開具發票時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2.企業應當嚴格審核票據,加強對財務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財務人員對交易票據要嚴格審核,發現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內容與真實交易不一致,應及時查明原因督促整改。拒收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將其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3.企業應當認真落實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使用管理規定,注意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三流一致”,盡量通過簽訂與上家的貨物買賣合同、取得貨物的所有權,簽訂書面掛靠協議、形成明確掛靠關系等方式,形成完整的交易鏈條。
4.企業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轉借、轉讓發票。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要注意保存。